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部分及来华职员以可自正在兑换钱银正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普通不应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部分及来华职员普通不应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六条下列常常项目外汇,能够开立外汇帐户保存外汇:(一)谋划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供应劳务、手艺协作的境内机构,正在其交易项目实行流程中产生的交易往复外汇;(二)从事代庖对外或者境外交易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含境外汇入的投标确保金、履约确保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营业收汇、邮电部分管束邦际汇兑交易的外汇汇兑款、铁道部分管束境外保价运输交易收取的外汇、海闭收取的外汇确保金、典质金等;(四)经交通部照准从事邦际海洋运输交易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照准从事邦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交易往复外汇;(五)保障机构受理外汇保障、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遵照订定划定需用于境外支出的境外馈遗、资帮或者周济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谋划免税品交易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谋划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物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实行期抵达划定尺度的,或者邦际招标项目流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邦际观光社收取的、海外旅逛机构预付的、正在外汇局审定保存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正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常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表里外汇债务利钱及用度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部分及来华职员常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外汇局照准应许保存的常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遵从本划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划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根源于常常项主意外汇,付出用于常常项目付出或者经外汇局照准的资金项目付出。

  第八条驻华机构遵从本划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根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付出用于办公用度。

  第九条部分及来华职员能够遵从本划定第六条(十三)开立部分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该持下列资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邦度外汇治理局开立外汇帐户照准书》(附外一),经照准后正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运用证》(附外二):(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诉;(二)遵照开户单元本质分辨供应工商行政事理部分公告的生意执照,或者民政部分公告的社团备案证,或者邦度授权陷阱照准修立的有用批件;(三)邦务院授权陷阱照准经生意务的批件;(四)外汇局恳求供应的相应合同、订定或者其他相闭资料。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该正在开户回实行上声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常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该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到开户金融机构管束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该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相应栏目中声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该遵照外汇帐户的用处,划定帐户的出入界限、运用刻日及相应的结汇形式或者审定最高金额,并正在《外汇帐户运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中声明。

  第十四条驻华机构应该持相闭部分照准设立机构的文献及工商备案证到外汇局备案立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附外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到开户银行管束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部分及来华职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正在,看待横跨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特殊币现钞存取,应该向开户银行供应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该逐笔备案立案。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常常项目外汇帐户,应该遵从《外汇帐户运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划定的出入界限管束收付。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清理户的,正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内保存外汇;横跨最高金额的外汇,应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核心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横跨外汇结清理户最高金额的常常项目外汇,能够短促予以入帐,同时知照外商投资企业正在5个作事日内管束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核心卖出。过期不管束的,开户金融机构应该抄报外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造结汇。外汇局遵照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金和常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必要,安排审定外汇结清理户最高金额的规则。

  第十八条其他境内机构应该遵从《外汇帐户运用证》划定的结汇形式管束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应该造订外汇开证确保金帐户联合治理宗旨,报外汇局立案,并遵照危机把握的必要遵从报备的治理宗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确保金帐户。外汇开证确保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处。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项目外汇,能够开立外汇帐户保存外汇:(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表里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进入的资金金;(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工筹修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获得的外汇;(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正在境内营业B股的外汇;(八)经外汇局照准的其他资金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付出用于贷款订定划定的用处。

  第二十二条遵从本划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照准用黎民币购置的外汇、经照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照准保存的外汇收入;付出用于清偿债务本息及联系用度。

  第二十三条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付出用于经证券监视治理部分照准的招股仿单划定的用处。

  第二十四条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进入的资金金;付出为外商投资企业常常项目外汇付出和经外汇局照准的资金项目外汇付出。

  第二十五条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权且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工筹修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付出为筹修外商投资企业的创设用度及其他联系用度。企业修立后,权且帐户的资金余额能够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金金帐户。假设企业未修立,经外汇局准许资金能够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遵从本划定第二十六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让渡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付出为经照准的资金用处。

  第二十七条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营业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付出用于营业股票。

  第二十八条开立资金项目外汇帐户(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该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申诉和下列联系文献及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照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到开户金融机构管束开户手续:(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钱合同原本、外债备案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备案证》;(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视治理部分照准的招股仿单等材料;(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金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和其他材料;(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权且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缔结的投资意向书;(五)境内机构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照准机构的照准让渡文献、让渡订定、资金运用谋略等文献。

  第二十九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遵从本划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历证实或者境外部分身份证实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金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该划定外汇帐户的出入界限、运用刻日和审定帐户最高金额,并正在“开户知照书”中声明。

  第三十一条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金项目外汇帐户后,应该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相应栏目中声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能够遵照贷款订定中划定的用处运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照准。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横跨近来两期清偿本息总额,付出应该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清偿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用度,应该持外债备案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知照单,提前5个作事日向地点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准许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准许件”管束支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清偿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用度,能够持《外汇(转)贷款备案证》、债权人还本付息知照单、借钱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管束。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资金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黎民币,应该报外汇局照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遵从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黎民币运用。

  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必要正在境内其他地域开立外汇帐户的,遵从以下划定管束:(一)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到开户地外汇局立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管束手续;(二)其他境内机构遵从本划定开立的常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照准文献及相闭资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照准书》及《外汇帐户运用证》;(三)其他境内机构遵从本划定开立的资金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到开户地外汇局立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四)驻华机构应该分辨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

  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更正《外汇帐户运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开户知照书”中外汇帐户联系实质的,应该持相闭资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管束更正手续。

  第三十八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闭塞外汇帐户,应该正在管束清户手续后10个作事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闭塞帐户的证实及《外汇帐户运用证》、外债备案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立案外》送交外汇局,管束闭塞帐户手续。境内机构闭塞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一起的或者经照准能够保存的,能够变动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该整体结汇。驻华机构闭塞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能够变动或者汇出。

  第四十条开户金融机构应该遵照外汇局恳求向地点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转折情形。

  第四十一条凡应该裁撤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元下达《裁撤外汇帐户知照书》,并遵从划定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显然管造,限日管束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该遵从本划定申请和管束开户手续,并遵从外汇局审定的出入界限、运用刻日、最高金额运用外汇帐户。不得私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应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元或者部分收付、保全或者让渡外汇;不得将单元外汇以部分表面私存;不得私行超越外汇局审定的运用刻日、最高金额运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开户金融机构应该遵从本划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部分及来华职员管束帐户的开户、收付及闭塞手续,监视开户单元及部分对其外汇帐户的运用。不得私行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部分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界限管束资金收付。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部分及来华职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治理划定行动的,由外汇局责令更改,裁撤外汇帐户,传递品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私行正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二)出借、串用、让渡外汇帐户;(三)私行变革外汇帐户运用界限;(四)私行超越外汇局审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运用刻日运用外汇帐户;(五)其他违反本划定行动。

  第四十五条开户金融机构私行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部分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帐户,私行横跨外汇局审定实质管束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治理划定,由外汇局责令更改,传递品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境内持有工商生意执照的外资作恶人经济结构外汇帐户的开立、运用,遵从本划定相闭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管束。

  第四十七条以下帐户不实用本划定:(一)金融机构同行外汇存款帐户。(二)具有应酬宽待权的外邦使领馆、邦际结构驻华代外机构正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九条本划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实行。中邦黎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公布的《外汇帐户治理暂行宗旨》、邦度外汇治理局1994年5月30日公布的《闭于〈外汇帐户治理暂行宗旨〉相闭题目的知照》、1994年6月22日公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表里汇帐户治理暂行宗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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