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国外外汇交易平台为方便部分外汇出入,简化营业手续,典范外汇统制,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外洋汇统制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制章程》等干系规矩,协议本主张。
第二条部分外汇营业服从营业主体分别境内与境外部分外汇营业,服从营业本质分别时时项目和血本项目部分外汇营业。按上述分类对部分外汇营业举行统制。
第三条时时项目项下的部分外汇营业服从可兑换规矩统制,血本项目项下的部分外汇营业服从可兑换经过统制。
第四条邦度外汇统制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服从本主张章程,对部分正在境内及跨境外汇营业举行监视和统制。
第五条部分应该服从本主张章程解决相合外汇营业。银行应该服从本主张章程为部分解决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营业,对部分提交的有用身份证件及干系注明原料的切实性举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服从本主张章程为部分解决部分外汇营业。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统制新闻编制解决部分购汇和结汇营业,切实、切实录入干系新闻,并将解决部分营业的干系原料起码生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部分正在解决部分外汇营业时,应该听从本主张的干系章程,不得以分拆等办法遁避限额拘押,也不得行使伪善贸易票据或者凭证遁避切实性统制。
第八条部分跨境出入,应该服从邦际出入统计申报的相合章程解决邦际出入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部分结汇和境内部分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统制。年度总额内的,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正在银行解决;赶上年度总额的,时时项目项下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和有营业额的干系注明等原料正在银行解决,血本项目项下服从第三章相合章程解决。
第十条从事货品进出口的部分对外营业筹办者,正在商务部分解决对外营业筹办权立案注册后,其营业外汇资金的出入服从机构的外汇出入举行统制。
第十一条部分举行工商立案或者解决其他执业手续后,能够凭相合单证解决委托具有对外营业筹办权的企业代劳进出口项下及旅逛购物、疆域小额营业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部分外汇汇出境外用于时时项目支拨,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正在章程金额以下的,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正在银行解决;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正在章程金额以上的,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和有营业额的干系注明等原料正在银行解决。
第十三条境外部分正在境内得到的时时项目项下合法公民币收入,能够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及干系注明原料正在银行解决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部分未行使的境外汇入外汇,能够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正在银行解决原途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部分将原兑换未行使完的公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正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解决;赶上章程金额的,能够凭原兑换水单正在银行解决。
第十六条境内部分对外直接投资契合相合章程的,经外汇局照准能够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该解决境外投资外汇立案。
第十七条境内部分购置B股,举行境外权柄类、固定收益类以及邦度准许的其他金融投资,应该按干系章程通过具有相应营业资历的境内金融机构解决。
第十八条境内部分向境内保障筹办机构支拨外汇人寿保障项下保障费,能够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拨。
第二十条境内部分对外救济和家产迁移需购付汇的,应该契合相合章程并经外汇局照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部分向境外供给贷款、借用外债、供给对外担保和直接插足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坐蓐品营业,应该契合相合章程并到外汇局解决相应立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部分购置境内商品房,应该契合自用规矩,其外汇资金的出入和汇兑应该契合干系外汇统制章程。境外部分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公民币,经外汇局照准能够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邦度另有章程外,境外部分不得购置境内权柄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物。境外部分购置B股,应该服从邦度相合章程解决。
第二十五条境外部分对境内机构供给贷款或担保,应该契合外债统制的相合章程。
第二十六条境外部分正在境内的合法家产对外迁移,应该服从部分家产对外迁移的相合外汇统制章程解决。
第二十七条部分外汇账户按主体种别分别为境内部分外汇账户和境外部分外汇账户;按账户本质分别为外汇结算账户、血本项目账户及外汇积贮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服从部分开户时供给的身份证件等注明原料确定账户主体种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行使与自己有用身份证件纪录类似的姓名。境内部分和境外部分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营业举行统制。
第三十条境内部分从事外汇生意等营业,应该通过依法得到相应营业资历的境内金融机构解决。
第三十一条境外部分正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照准,能够开立外邦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照准能够结汇。直接投资项目取得邦度主管部分准许后,境外部分能够将外邦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血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部分能够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正在银行开立外汇积贮账户。外汇积贮账户的出入周围为非筹办性外汇收付、自己或与其直系支属之间统一主体种别的外汇积贮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部分和境外部分开立的外汇积贮联名账户按境内部分外汇积贮账户举行统制。
第三十四条部分购汇提钞或从外汇积贮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正在相合章程首肯率领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能够正在银行直接手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赶上上述金额的,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提钞用处注明等原料向本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部分外币现钞存入外汇积贮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正在相合章程首肯率领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能够正在银行直接手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赶上上述金额的,凭自己有用身份证件、率领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自己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票据正在银行解决。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依据相合反洗钱章程对大额、可疑外汇营业举行记载、领悟和陈述。
(一)境内部分是指持有中华公民共和邦住户身份证、甲士身份证件、武装警员身份证件的中邦公民。
(二)境外部分是指持护照、港澳住户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住户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邦公民(征求无邦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十八条部分观光支票服从外币现钞相合章程解决;部分外币卡营业,服从外币卡统制的相合章程解决。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主张章程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外洋汇统制条例》及其他干系章程予以处置;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法令陷阱追溯刑事仔肩。
第四十条邦度外汇统制局担负协议本主张相应的实践细则,确定年度总额、章程金额等。
第四十二条本主张自2007年2月1日起履行。以前章程与本主张不类似的,按本主张推行。附件所列外汇统制章程自本主张履行之日起废止。(完)
3.《合于删改〈境内住户部分外汇统制暂行主张〉的告诉》(汇发〔1999〕133号)
4.《合于删改〈合于境内住户部分因私用汇相合题目的告诉〉和《合于印发〈境内住户部分外汇统制暂行主张〉的告诉》(汇发〔1999〕305号)
5.《合于私费出境留学职员预交公民币保障金购付汇的告诉》(汇发〔2000〕82号)
6.《合于境内住户部分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改名相合题目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调剂对境内住户部分私费出邦(境)留学购付汇战略相合题目的告诉》(汇发〔2001〕185号)
8.《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下发〈境内住户部分购汇统制实践细则〉的告诉》(汇发〔2002〕68号)
9.《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对境内住户部分赶赴邻邦疆域界区旅逛举行售汇营业试点的告诉》(汇发〔2002〕121号)
10.《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调剂境内住户部分时时项目下购汇战略的告诉》(汇发〔2003〕104号)
11.《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正在华留学职员解决退学换汇相合题目的告诉》(汇发〔2003〕62号)
12.《邦度外汇统制局归纳司合于阻止报送〈住户、非住户部分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住户部分外币划转环境立案外〉的告诉》(汇综函〔2003〕14号)
13.《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调剂境内住户部分私费出邦(境)留学购汇指挥性限额的告诉》(汇发〔2004〕111号)
14.《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典范住户部分外汇结汇统制相合题目的告诉》(汇发〔2004〕18号)
15.《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典范非住户部分外汇统制相合题目的告诉》(汇发〔2004〕6号)
16.《邦度外汇统制局合于调剂境内住户部分时时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干系手续的告诉》(汇发〔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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