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外汇交易入门依据《中华国民共和邦中邦国民银行法》等执法规则的规矩,中邦国民银行拟定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讲演管造手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审议通过,现予通告,自2003年3月1日起推行。
第一条为监测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典范外汇资金业务讲演手脚,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外洋汇管造条例》等相闭规矩,拟定本手腕。
第二条境内筹备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该当依据本办规则矩,向邦度外汇管造部分讲演大额和可疑外汇业务处境。
大特别汇资金业务,系指业务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式结算体例产生的规矩金额以上的外汇业务手脚。
可疑外汇资金业务,系指外汇业务的金额、频率、来历、流向和用处等有十分特色的业务手脚。
第三条邦度外汇管造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掌管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讲演就业的监视和管造。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该当屈从《部分存款账户实名造规矩》和《境表里汇账户管造规矩》,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清楚以化名开立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为客户管束外汇交易该当查对其确实身份新闻,苛重席卷单元名称、法定代外人或掌管人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开户的说明文献、结构机构代码、室第、注册本钱、筹备限度、筹备周围、账户的日均匀收付产生额等新闻和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室第、职业、经济收入、家庭情形等新闻。
第五条金融机构该当将全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纪录,自业务日起起码保管5年。
第六条金融机构该当开发和完好内部反洗钱就业岗亭负担造,拟定内部反洗钱就业操作序次,显然专人掌管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实行纪录、分解和讲演。
第七条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元或部分宣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新闻,但执法另有规矩的除外。
(二)以转账、单子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业务以及其他新型金融用具等实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业务,此中,部分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一)住民部分银行卡、储备账户频仍存、取众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处清楚不符的;
(二)住民部分正在境内将众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正在境外实行众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住民部分通过现汇账户正在邦度外汇管造局审核圭表以下频仍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住民部分频仍带领众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条件银行开观光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八)企业频仍产生以现金体例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筹备限度、周围清楚不符的;
(九)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国民币资金形势部为现金或从非本单元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国民币资金形势部为现金或从其他单元银行账户转入的;
(二)住民部分频仍收到从境外汇入的众量外汇再会合原币种汇出,或会合从境外汇入众量外汇再频仍众笔原币种汇出的;
(三)非住民部分外汇账户频仍收到境外众量汇款,希奇是从分娩、销售毒品题目紧张的邦度(区域)汇入金钱的;
(四)住民、非住民部分外汇账户有顺序显示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填补,越日又分笔取出的;
(五)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仍众量产生正在外汇局审核圭表以下的对外支出进口预付货款、营业项下佣金等;
(六)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仍众量产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体例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七)企业少许息眠外汇账户或平淡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卒然有十分外汇资金流入,而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步放大的;
(八)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仍产生众量资金往还,与其筹备性子、周围不相符的;
(九)企业外汇账户频仍产生众量资金收付,络续一段时代后,账户卒然放弃收付;
(十一)企业外汇账户资金速进速出,当天产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存余额;
(十二)企业外汇账户正在短时代内收到众笔小额电汇或应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形势部存款汇出境外;
(十三)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表面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顺序活动;
(十四)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众个境内住民,并以赈济等表面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高出原参加股本或清楚与其筹备情形不符;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收到投资款后,正在短期内将资金缓慢转到境外,与其分娩筹备支出需求不符;
(十七)与私运、贩毒、恐慌举止等违警紧张区域的金融机构隶属公司或相闭公司实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对本手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规矩状况的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业务手脚须按月以纸质文献、电子文献样式同时上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该当对合适下列状况的外汇现金业务实行核查,涌现涉嫌洗钱的,应实时以纸质文献上报并附闭联附件。
(二)将众笔外汇或国民币现金辞别存入他人外币储备账户,统一账户全豹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国民币或外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该当对合适下列状况的外汇非现金业务实行核查,涌现涉嫌洗钱的,应实时以纸质文献上报并附闭联附件。
(二)住民部分外汇账户频仍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条件银行开观光支票或汇票的;
(四)企业正在开立外汇账户时众次拒绝向银行供给相闭开户所需的说明文献或不肯供给大凡新闻的;
(六)企业结、售汇单证不全,结、售汇金额卒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清楚逾越其平常筹备程度的;
(七)企业正在银行管束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用贸易票据却频仍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供给有用贸易票据而频仍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的;
(八)企业频仍、众量产生赈济、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交易限度清楚不符的;
(九)企业频仍、众量产生交易专有手艺、招牌权等无形资产项下的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交易筹备清楚不符的;
(十一)企业往往存入观光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希奇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筹备情形不符的;
(十三)企业申请以其机构或圈外人具有的资产或信用举动贷款的担保,而这些资产来历不明或与客户配景不相符的;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参加本钱金数额逾越照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相闭企业的第三邦汇入;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参加本钱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国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周围的银行账户,与其筹备情形不符;
(十九)金融机构外汇现金账户收、付金额与外汇存款周围清楚不符,或动摇清楚逾越外汇存款的改变幅度;
(二十一)金融机构同行往还账户,正在岸与离岸交易往还账户,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还账户收付处境与平时交易筹备情形清楚不符;
(二十二)金融机构与其相闭企业的外汇信贷、结算交易正在短期内速速扩充或裁减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设正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为主讲演机构,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没有一级分支机构的,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主讲演机构。
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就业日内汇总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处境,逐级上报至主讲演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外地分支局。
各主讲演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处境,报地方地的邦度外汇管造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各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每月5日前将自己产生的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处境报外汇局外地分支局。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实行审核、分解,涌现涉嫌违警的,应于涌现之日起3个就业日内报外地公安部分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
第十六条邦度外汇管造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将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业务汇总处境于每月20日前讲演邦度外汇管造局总局;对涉嫌违警的外汇资金业务该当实时移送外地公安部分,并上报总局。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修改,赐与警备,可能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规矩审查开户原料为部分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局责令修改,赐与警备,可能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手腕,情节紧张形成强大吃亏的,外汇局可能暂停或放弃其局部或完全结售汇交易。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就业职员违反相闭规矩,帮理实行洗钱的,该当赐与顺序处分;组成违警的,移交执法组织依法考究刑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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